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321执789号

秦玉慧与赵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玉慧;赵淑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慧,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赵淑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玉慧与被执行人赵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淑明的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淑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