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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执302号

柯超、乔金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超;乔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柯超,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竹山县。

被执行人:乔金勇,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柯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金勇支付承揽费用2200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当日即向被执行人乔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柯超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金勇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24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