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12563号 申请执行人邝秀芬,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邝香烈,男,1937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邝秀芬诉被执行人邝香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2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12-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邝香烈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北路××至××层(不动产证号:200063394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申请人邝秀芬,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03民初20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粤0303民初200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林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家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