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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民初594号

夏小立与黄俊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小立;黄俊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594号

原告:夏小立,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黄俊喜,男,成年,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夏小立与被告黄俊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夏小立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小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夏小立承担。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