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594号
原告:夏小立,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黄俊喜,男,成年,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夏小立与被告黄俊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夏小立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小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夏小立承担。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