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498号
原告:张成龙,男,194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贵州益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何坝镇林光村鄢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72048660W。
法定代表人:安仕永。
第三人:郑玉伦,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刘大刚,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张成龙与被告贵州益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玉伦,刘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起诉有误,待核实后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成龙承担。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静
书记员肖廷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