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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7民初1498号

张成龙与贵州益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成龙;贵州益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郑玉伦;刘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498号

原告:张成龙,男,194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贵州益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何坝镇林光村鄢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72048660W。

法定代表人:安仕永。

第三人:郑玉伦,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刘大刚,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张成龙与被告贵州益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玉伦,刘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起诉有误,待核实后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成龙承担。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静

书记员肖廷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