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恢15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组织机构代码72702590-3。
负责人:赵春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冯庆仁,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冯庆仁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特6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4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8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前期已进行了委托评估及财产处置,现因没有明确规定流拍房屋可以重新拍卖,暂对上述房屋不予处置,上述情况已告知当事人;未发现车辆信息。
三、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9年3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3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五、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代理律师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对被告冯庆仁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北,北下街西商阜城综合楼C单元15层1510的房产(他项权证号:0403003910),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55039.57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3254.25元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特69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