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185号
被告人:孙彦恒,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人孙彦恒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对被告人孙彦恒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孙彦恒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