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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恢288号

陈某某、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价值215791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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