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价值215791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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