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郭晓燕,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楗,男,生于1980年8月14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庞保安,男,生于1959年11月8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燕、李楗与被执行人庞保安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庞保安共给付申请人郭晓燕、李楗执行款xx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x月xx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执行人庞保安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庞保安位于天水市秦州区xxx室房屋作为抵押,由法院依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