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587号 原告张国俊,男,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孙成,男,汉族,住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俊诉被告孙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