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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587号

张国俊、孙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俊;孙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587号 原告张国俊,男,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孙成,男,汉族,住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俊诉被告孙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