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613号
原告:廖大双,女,1967年2月4日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黄顺风,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廖大双诉黄顺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大双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宏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