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115行初50号
原告:吴水香,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渔牧村大桥新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相华,书记。
原告吴水香诉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请求公开房屋拆迁信息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水香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水香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水香负担。
审 判 长 叶应平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谢琼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赵佶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