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妮与周俊杰,薛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19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俊杰、薛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985.0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679元周俊杰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