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132号之二十
被执行人:浮宗鸿(曾用名浮斌),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段军政,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小博,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杨天飞(又名杨飞),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侯广峥,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樊跃跃,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关于被执行人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罚金、退赔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只需退赔251,51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5,83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聂 峰
审判员 姚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