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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执132号之二十

被执行人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罚金、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132号之二十

被执行人:浮宗鸿(曾用名浮斌),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段军政,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小博,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杨天飞(又名杨飞),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侯广峥,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樊跃跃,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关于被执行人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罚金、退赔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只需退赔251,51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5,83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聂 峰

审判员  姚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