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毅媛,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小营天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边志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耀,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北小营天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辽中县。
上诉人刘毅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小营天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7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毅媛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毅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毅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毅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卫红
审判员 刘 慧
审判员 邵 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童晶晶
书记员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