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严开军,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沈基飞,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执行严开军与沈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基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基飞的银行存款21,024.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