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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81民初310号

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发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发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81民初310号

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东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70865069P。

法定代表人:夏善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洪发坤,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发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重新取证再诉讼为由,撤回对洪发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庆章(兼)

书记员李淑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