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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4执194号

熊继民与余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继民;余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熊继民,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余峰,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继民与被执行人余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余峰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4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会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