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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执121号

赵万松、孙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万松;孙云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松,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孙云飞,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赵万松与孙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0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云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投资权益信息,查询了不动产登记,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万松认可财产调查结果,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金额200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7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审判长  关兴颜

审判员  叶海宽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