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671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魏亮妹,女,1971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赣0121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魏亮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魏亮妹罚金一案,经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21执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