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153号
原告:张厚华,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赵孝年,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高志宁,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赵静,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上述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华,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魏小瑞,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扬州市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人民街99号城市商业广场A234室。
法定代表人:魏小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华、赵孝年、高志宁、赵静与被告魏小瑞、扬州市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孝年、张厚华、高志宁、赵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