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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2153号

张厚华、赵孝年等与魏小瑞、扬州市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厚华;赵孝年;高志宁;赵静;魏小瑞;扬州市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153号

原告:张厚华,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赵孝年,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高志宁,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赵静,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上述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华,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魏小瑞,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扬州市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人民街99号城市商业广场A234室。

法定代表人:魏小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华、赵孝年、高志宁、赵静与被告魏小瑞、扬州市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孝年、张厚华、高志宁、赵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