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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财保530号

王丽清、霍双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丽清;霍双权;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530号申请人王丽清,女,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霍双权,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申请人余静,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人王丽清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4.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双权、余静银行存款174.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