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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3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霞与被执行人汤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兴霞;汤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3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霞,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涛,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昊,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汤亮,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黄兴霞与被执行人汤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宁南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50万元、自2018年9月2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金×1.25%÷30×天数)、违约金(本金×0.3‰×自借款到期之日起算的逾期天数)、律师费、公证费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费用。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撤回执行申请、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款项的履行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113执2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猛执行员  王波执行员  崔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