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8执313号

张志刚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张志刚;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东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舸。本院在执行张志刚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