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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1民初1316号

马威远与李贵香、刘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威远;李贵香;刘成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1316号

原告:马威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李贵香,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村民。

被告:刘成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威远诉被告李贵香、刘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威远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威远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威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威远负担。

审判员 冶有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