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2896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9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