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11民初2896号

孙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2896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9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