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1执恢199号 申请人王学,男,1957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州法院生效的(2013)州民初字第105号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5955.00元至肇州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凤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