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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1执恢199号

王学、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学;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1执恢199号 申请人王学,男,1957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州法院生效的(2013)州民初字第105号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5955.00元至肇州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凤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