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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执370号

赵亚峰、柴金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亚峰;柴金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峰,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生,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柴金朋,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执行赵亚峰与柴金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亚峰的委托代理人马旭初于2019年3月19日与被执行人柴金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23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延岭

审判员  马卫红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