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峰,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生,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柴金朋,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执行赵亚峰与柴金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亚峰的委托代理人马旭初于2019年3月19日与被执行人柴金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23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延岭
审判员 马卫红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