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04民初5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
负责人:缪秀忠,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福,男,系该行风险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男,系该行竹园分理处个人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红武,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张燕,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张虎,男,1977年6月4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张坚,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被告陈红武、张燕、张虎、张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建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