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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0执57号之一

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蒙三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三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蒙三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30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淳化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职务,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店信用社职工,本案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蒙某某,男,汉族,1983年03月03日出生,住淳化县十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蒙某某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蒙某某的所有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姚新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