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474号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
主要
负责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卫东,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亿新公司)与被告赵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亿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新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格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