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3125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OlivierRambert,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迪,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志群,女。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志群、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沪0105民初1541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吉首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3月15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31执协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经吉首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8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8)湘3125执138号决定书,本执行案件移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同日作出(2018)湘3125执13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7)沪0105民初15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8年9月3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对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4月18日,2019年2月25日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于2018年9月2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分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湘西州分公司、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西州出版印刷发行行业协会等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文志群其他财产。查获被执行人文志群名下有一大众明锐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湘US18**);查获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有:①金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湘UIJF**);②工业用地一宗〔土地面积4678.55平方。编号:吉国用(2013)第4-5-5号〕;③厂房及设备〔其中,海德堡速霸四色平张纸胶印机,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5417号调解书确定,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租金付清前所有权归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上述资产在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及吉首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均已设定了抵押。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文志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人文志群因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被吉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通过本院以上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897062.09元(不含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897062.0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志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葛康宁
审判员 向兴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