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322号
原告: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枣庄经济开发区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阿齐兰.阿.阿齐兰。
被告:枣庄市家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周庄小区枣庄街**。
法定代表人:王培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家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家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家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5元,保全费1007元,由原告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侯传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记员 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