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52号
原告:靖焕,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出生,大同市浑源县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燕军,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浑源县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系靖焕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君,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常宝林,职务,局长。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西环路双良驾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常宝林,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焕与被告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靖燕军和吕子君、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医疗费184280.33元;2.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3.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营养费4650元;4.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7386元;5.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63774元;6.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定残后的生活护理费369288元;7.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617元;8.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伤残津贴553860元;9.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支付靖焕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以上九项合计1297155.33元;10。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靖焕于2017年3月份开始在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上班,工作岗位是环卫工,负责区域是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与张辽路交叉口到古北西街海悦山庄酒店旁神华办公楼,每月领取工资1400元,上班至今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未与靖焕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靖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靖焕只领取过一个月的工资。2017年5月26日14时,靖焕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造成靖焕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髋骨折,右髋骨骨折,右腓骨头骨折、左腓骨骨折,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右组织神经损伤,头部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双侧胸腔积液,因伤势严重在朔州市中心医院和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于2016年6月16日出院,当日转回朔州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2017年8月28日出院。事故发生后,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将靖焕辞退,并且在靖焕治病期间也未支付任何费用。为此,靖焕在2018年4月份向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劳动局于2018年5月21日下发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靖焕受伤属于工伤,后朔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在2018年8月31日出具了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靖焕属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护理。因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未为靖焕缴纳工伤保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其应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为:医疗费18428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营养费465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7386元(事故当日2017年5月26日到2018年8月30日工伤级别确定前一天,共462天,即15个月5天,山西省2017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547元,每月5129元,因靖焕每月工资为1400元,低于统筹工资每月5129元的60%,即3077元,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靖焕工资应按3077元计算),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63774元(2017年5月26日事故当日到2018年8月30日工伤级别确定前一天陪护期间),定残后的生活护理费(部分不能自理)3692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617元,伤残津贴5538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共计1297155.33元。靖焕因未能得到赔偿,于是在2018年12月20日向朔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向靖焕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让靖焕直接起诉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靖焕认为,朔城区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无奈,现靖焕只好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赔偿靖焕工伤损失共计1297155.33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靖焕因工伤医疗费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与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和朔州市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发生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https:?/??/?www.baidu.com?/?s?wd=%E5%8A%B3%E5%8A%A8%E4%BA%89%E8%AE%AE%E4%BB%B2%E8%A3%81%E5%A7%94%E5%91%98%E4%BC%9A&tn=SE_PcZhidaonwhc_ngpagmjz&rsv_dl=gh_pc_zhidao""_blank?)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靖焕于2018年12月20日就本案向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变更其他适格主体后,向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https:?/??/?www.baidu.com?/?s?wd=%E5%8A%B3%E5%8A%A8%E4%BA%89%E8%AE%AE%E6%A1%88%E4%BB%B6&tn=SE_PcZhidaonwhc_ngpagmjz&rsv_dl=gh_pc_zhidao""_blank?)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靖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靖焕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学良
书 记 员 张桂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