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321民初3588号
原告:潘赟(反诉被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正河(反诉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
原告潘赟(反诉被告)与被告许正河(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被告许正河(反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正河(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