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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3执3667号

孙继永与大连秋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继永;大连秋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283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孙继永,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秋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秋实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刘同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继永与被执行人大连秋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158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77元,执行费:1407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继永与被执行人大连秋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被执行人大连秋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土地以及人防综合楼坐北朝南一层楼自东外墙起向西止三轴的房屋,暂不宜处理。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长喜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