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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辖7号

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公司与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李忠伟;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辖7号

原告: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凤坤,经理。

被告:李忠伟,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更新,经理。

原告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伟、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境工程施工合协议定书》,约定被告开发建设位于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与生态中街交汇“万翔城”小区的环境工程由原告施工,第一被告于同日收到了原告合同履约金35万元,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坤通过银行转账将该款打到第一被告卡上。后由于被告的原因,该小区始终不具备施工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款日起300天内将原告交纳的35万元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5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环境工程施工合协议定书》第十条约,如发生违约应在合同签署地法院解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故该案件应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本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3月2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认为该案施工地点位于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与生态中街交汇“万翔城”小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环境工程施工合协议定书》第十条约,如发生违约应在合同签署地法院解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书面协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上述规定认为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报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该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虽然该案件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该案件应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博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