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1民特161号申请人程静,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朝阳区。申请人程静申请宣告郭丙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郭丙蕙,女,193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程静述称,被申请人郭丙蕙2014年患帕金森综合征,后陆续就诊,至今未愈。目前郭丙蕙意识不清、不能语言交流、基本不认识亲属、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程静依法申请宣告郭丙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程静为郭丙蕙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郭丙蕙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丙蕙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郭丙蕙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程某共生育子女四人:程某1(已去世)、程某2、程静、程某3。经征询其他亲属意见,均同意程静作为郭丙蕙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郭丙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程静为郭丙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敖文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甜
书记员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