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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466号

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孙尚玉;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孙尚玉,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院1901、803。

法定代表人:刘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尚玉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8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