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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民申118号

徐慧、许培士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徐慧;许培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申1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慧,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培士,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再审申请人徐慧因与被申请人许培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7民终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慧申请再审称,调解协议所附条件系无效条款,显失公平。被申请人私自扩建房屋违反协议约定。被申请人2016年底以来未向申请人缴纳租金,申请人从未委托过任何人收取转交租金,没有拒绝领取土地租金的情况。被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国家规定。请求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慧与许培士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合法有效,徐慧称协议第二条系无效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培士存在扩建房屋、不交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原审判决未支持徐慧要求解除协议腾出土地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庭审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了质证,程序合法。徐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申请再审,但未提出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