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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5执1650号

李文广、刘笑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李文广;刘笑林;黄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5执1650号

被执行人:李文广,男,1993年1月10日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刘笑林,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黄中,男,1996年5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7)豫1725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广、刘笑林、黄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8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文广、刘笑林、黄中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退回,我院向他公告送达。

二、通过系统查控,发现李文广、刘笑林、黄中无银行存款。

三、通过驻马店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

四、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725执16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竞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