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奎,男性,1970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卢厚军,男性,1969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夷陵区。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性,1978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王明奎与卢厚军、陈冬梅劳务受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厚军、陈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厚军、陈冬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2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江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