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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执517号

王明奎、卢厚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明奎;卢厚军;陈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奎,男性,1970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卢厚军,男性,1969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夷陵区。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性,1978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王明奎与卢厚军、陈冬梅劳务受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厚军、陈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厚军、陈冬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2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江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