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2民初3182号
原告:范某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薛某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范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范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燕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