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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3182号

范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2民初3182号

原告:范某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薛某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范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范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燕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