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负责人韩光聚,行长。被执行人李月,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豫0191民特134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生效后,李月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提起第一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6、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现场调查;8、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院经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631138.4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13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建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