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成新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恒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荆梁路**
法定代表人:刘景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景宣,男性,1965年03月24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田竹霞,女性,1966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田伟,男性,1973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莉,女性,1975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千宝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西许/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星火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薛寨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朋波,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田竹霞名下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竹霞所有的豫U×××**号牌车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暂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审判员 赵 攀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