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民初347号
原告:高娃,女,1971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梅英,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德格吉日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高娃诉被告梅英、德格吉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格日乐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