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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3执149号

三旦卓玛与尕藏多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三旦卓玛;尕藏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52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三旦卓玛,女,藏族,1987年1月10日生,农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尕藏多杰,男,藏族,1981年3月1日生,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旦卓玛与被执行人尕藏多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尕藏多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三旦卓玛案款273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三旦卓玛氆氇藏袍一件。因申请执行人三旦卓玛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尕藏多杰上述内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523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汪 永 强

审判员 杨 晓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