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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终109号

朱瑞道、陈国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瑞道;陈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瑞道,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超,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垣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7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俊祥,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超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瑞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豫0728刑初5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瑞道及原审被告人陈国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6月7日19时许,在长垣县恼里镇恼里村北街,陈聚中(被告人陈国超之父)与朱瑞道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陈国超闻讯赶到,并将朱瑞道打伤。朱瑞道在河南宏力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陈国超之父陈聚中通过杨某转给被害人朱瑞道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瑞道右侧少量血气胸,右侧第5、10、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2日,朱瑞道在河南宏力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10707.64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河南宏力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现场照片;证人陈聚中、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瑞道的陈述;被告人陈国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国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陈国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瑞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元(已扣除赔偿的五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瑞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国超上诉称:一审量刑重。上诉人陈国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二审期间被告人陈国超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上诉人陈国超的近亲属与上诉人朱瑞道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陈国超的近亲属自愿代替其赔偿上诉人朱瑞道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不含之前已支付的五千元),上诉人朱瑞道对上诉人陈国超表示谅解,同时撤回对陈国超的起诉及上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证实2019年3月15日,上诉人陈国超之父陈聚中与上诉人朱瑞道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朱瑞道对上诉人陈国超表示谅解,同时撤回对陈国超的起诉及上诉。2、对上诉人朱瑞道的询问笔录,证实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内容是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赔偿款已收到。3、对上诉人陈国超之父陈聚中的询问笔录,证实其自愿代替陈国超赔偿上诉人朱瑞道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不含之前已支付的五千元)。上述证据经本院二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朱瑞道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陈国超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诉人陈国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上诉人陈国超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国超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朱瑞道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朱瑞道谅解,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8刑初5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宇

审判员 韩涛海

审判员 孟德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彦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