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生珍与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振国,谷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03执89号 胡某某、张振国、谷锐、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振国,谷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4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振国,谷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10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17414.1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03执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 年 3 月 14 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