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121号
原告:李强,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二正(特别授权),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经二路**院****。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系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任卫,男,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李强与被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任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李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李强负担。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铁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