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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民初121号

李强与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任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任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121号

原告:李强,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二正(特别授权),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经二路**院****。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系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任卫,男,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李强与被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任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李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李强负担。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铁晓璐 来自